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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典型模式 培育和推广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典型模式培育和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和推广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典型模式(以下简称典型模式),旨在发掘和汇总食品生产企业与农业生产主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遴选适用于食品加工的农产品原料并进行深度开发和利用、拓展提升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价值链的优秀做法和成熟模式,在食品行业内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从而有效提升食品工业优质原料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和高效利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形成促进一二三产融合新动能,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二条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育和推广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典型模式,在主要食用农产品原料品种、食品工业主要行业类别和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域3个维度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等特殊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食品生产企业,以及粮食主产县市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典型模式,相关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原料,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国家标准中“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和“04渔业”四个大类行业的从业人员通过种植、养殖、采集、狩猎、捕捞等方式生产的可作为食品原料的农产品或水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可食用的植物、动物、菌类和藻类等。除远洋捕捞的水产品外,其余农产品原料均应产自我国境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深加工,是指以食用农产品或水产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制造手段加工转化为食品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实施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应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国家标准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或“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三个大类行业范围,但不包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中规定的门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农产品深加工典型模式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质量和水平。企业成立时间应达到3年以上,近3年发展情况良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且净利润为正,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同一统计周期内研发经费投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原则上不低于0.5%;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殊区域、特殊类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0.3%。鼓励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产品在线销售。鼓励企业参与有关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申请相关专利。

(二)原料使用。申请典型模式的企业应明确一种主要农产品原料作为主申请原料,对其加工利用模式进行深入挖掘,并明确一类使用该原料生产制造的食品产品作为主导产品。企业主申请原料使用量或主导产品产量应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适用型农产品原料品种。优先支持以“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的农产品作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典型模式。

(三)产业融合。鼓励企业以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或与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多种合作模式,打造特色农产品原料规模化生产基地,与农民共享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所使用的农产品原料应有超过60%来自自身原料基地,或来自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以全国范围内种植、养殖规模较小的农产品作为原料,或者有助于促进特色、稀有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和扩大繁育工作的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典型模式时,来自自身原料基地或稳定合作对象的农产品原料比例可放宽至40%。对部分暂时难以直接建立生产基地、需要通过市场渠道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品种,也应尽可能保持原料来源地相对稳定。

(四)技术培训和指导。企业应组织专门农技农艺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农业生产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并规范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原料验收和分级分类标准或规范,并配备专职农产品原料质量管理人员。鼓励针对农业生产主体开展专门培训。

(五)质量安全管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管控体系,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良好,近3年未出现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鼓励企业建立从原料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追溯信息网上查询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六)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企业应通过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主体收入,拓宽其增收渠道。鼓励企业就地加工转化农产品原料,提高加工转化率,向农村劳动力提供非农就业机会。优先支持有助于推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现粮食适度加工理念,促进节粮减损和保障粮食安全,以及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传统饮食文化或食品加工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模式。

(七)引领示范作用。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提供食品产品开发、农产品原料高值化利用等方面的新颖思路或成熟经验,具备在同一细分行业或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类似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区域推广复制的可行性。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应积极参与相关分享交流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主体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主体。在中国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各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第八条 联合申请单位。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另一家企业的初加工农产品作为原料,以产业链上下游形式协作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的,可与初加工农产品原料生产企业联合申请典型模式。其中产业链下游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主体,产业链上游的初加工农产品原料生产企业作为联合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主体按本办法的要求,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典型模式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联合申请单位的,还需附联合申请单位填写的《申请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联合申请单位与申请主体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需要先请联合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同级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在其《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二)初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企业开展初评,在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文推荐。

(三)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相关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开展评价,必要时可对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或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形成评价意见。

(四)发布。经评价符合本办法要求、拟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三部门公告形式对社会公开发布;公示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 典型模式推广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典型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工作,适时指导或组织举办全国性或部分重点地区典型模式分享交流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入选企业介绍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并视情况组织参会代表参观企业生产车间或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和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行政区域内典型模式推广工作,根据当地食品工业发展基础和特色,以及农产品原料生产条件,选择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典型模式加以复制推广。

第十二条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负责各自业务领域内典型模式推广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借鉴典型模式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发新的食品产品,拓展农产品原料品种和来源,与农业生产主体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应当在自身模式推广复制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加大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力度,与更广泛的农业生产主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尝试拓展农产品原料使用范围,摸索更多促进农产品深加工的可行路径,并积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分享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模式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鼓励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邀请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开展经验分享交流,拓展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深加工的思路和途径。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典型模式跨地域、跨行业推广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从全国层面统筹推进典型模式培育和推广工作,对参与本项工作的各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支撑机构和专家等给予指导和监督,对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典型模式培育和推广工作,积极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入选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如在投资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或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等,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向、但暂时未达到全部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可加大培育辅导力度,帮助企业尽快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申请入选典型模式。

第十七条 相关食品领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发掘各自业务领域内农产品深加工的优秀做法,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专家等,对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现场调研,了解企业最新情况。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典型模式称号,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撤销称号前,三部门将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1. 填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持续符合典型模式要求;
3. 因农产品原料种类、产业链合作模式、加工利用方式以及生产的产品门类等发生重大调整,不再具有示范带动意义和复制推广价值的;
4.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 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
6.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开展典型经验分享交流活动;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现场调研;

第二十条 入选典型模式名单的企业,在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企业质量标杆评选、绿色制造名单、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奖评选、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等时酌情给予适当倾斜,并优先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融对接重点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入选典型模式名单企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企业可积极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时,可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享受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支持。企业所在县(市、区、旗)或地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企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并优先审批。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入选典型模式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服务支持。鼓励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基金,为入选典型模式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优先将企业的农产品原料基地纳入地方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入选典型模式的中小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开展典型模式培育和推广工作过程中,应强化服务意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尽量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区域内典型模式培育推广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工厂与其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由该企业产品生产工厂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项工作,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