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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监管知多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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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加工制度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统称“指定企业”)。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
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如何申请呢?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属地海关提出进口粮食存放、加工企业指定申请。

 


需提交申请报告、粮食运输方案、企业平面图、加工工艺流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等材料,属地海关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审。

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被列入“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A

调运办理

现场检验检疫完成后,口岸隶属海关审核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开始粮食调运工作。企业需要等待海关流向管理审核通过以后,填写调运联系单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将粮食提离口岸发往工厂。

特别提醒

如粮食入境后,原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办理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

口岸经营单位、进口粮食指定企业应实时在“粮食系统”中填报粮食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B

后续监管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对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严禁将进境粮食做种用。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后续监管有几个步骤?

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进境粮食的后续监管包括口岸装卸监管、运输监管、加工监管、下脚料处理监管、疫情监测等。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接卸过程中应采取铺设防挡漏布等措施防止粮食撒落。接卸结束后,应对港口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并对清扫物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彻底灭活处理。

2.进境粮食完成加工、出库后,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录入运输、加工管、下脚料处理信息,经海关监管人员审核后核销。运输路线得到海关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运输车辆需符合密闭、无漏洞、无裂缝等防疫条件以及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安全卫生条件,运输过程防撒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允许运输进口粮食。

3. 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4. 相关企业应当实施疫情监测。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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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监测制度

 

海关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海关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海关应当在粮食种植地、出口储存库及加工企业周边地区开展疫情调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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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监控制度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制度,制定进境粮食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计划。由各海关按计划执行。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海关总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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