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 —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简称“营指委”,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生产经营营养健康食品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食品营养专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企业、为政府、为国民营养与健康服务,并协调与推进行业间、国际间的合作,积极推进中国营养健康事业的和谐发展。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营养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

(1)对食品营养健康产业的营养规划、发展战略等方面重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2)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举办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展示会等活动,发挥互联网效应,创建刊物,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创建品牌,开拓市场。

(3)开展国内国际技术交流合作与咨询服务。鼓励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促进会员单位人才、技术、产品的奖励和推广。

(4)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

(5)开展国民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专业技术指导,促进营养健康食品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6)强化公共营养师和行业相关人才培训,促进质量监督、产品安全。

(7)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标准国际化。

(8)承担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加入,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

(2)在所从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3)个人会员须具备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承担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6)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并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要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报批;

(3)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会长以上人选要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按需列席会议),其职责是:

(1)研究处理重大急需解决的问题;

(2)确定本团体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置,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3)决定增补、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等议题,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食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并参加相关活动。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团体工作,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4)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及相关机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食协审批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