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问答(二)

2026-09-09 2068 来源:营养健康食安资讯公众号

五、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三十九)关于营养声称

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营养声称必须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

(四十)关于含量声称

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附录C中表C.1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四十一)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用语

本标准附录C中表C.1的脚注中规定了含量声称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

(四十二)关于允许声称“高”或“富含”的情形

按照附录C.1要求执行。例如,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每100g的含量≥20%NRV)或≥6g/100mL(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6g/420kJ(每420kJ的含量≥10%NRV)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四十三)如何判定含量声称是否合格

判断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是否合格时,应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为准,即核查含量标示值是否符合标准中含量声称的要求;而判断含量标示值是否正确,则需核查标示值是否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四十四)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四十五)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含量声称的要求

含量声称不可以按“份”进行声称。

当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但对营养成分需要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时,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因此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四十六)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四十七)关于比较声称

指与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进行比较,对其变化状况的描述和说明,如“增加”、“减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25%。

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见本标准附录C中表C.2。

(四十八)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为方便确定参考食品,其可包括两个来源,一是同一企业自身产品,二是《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一种类、同一性状的食品;

2.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类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四十九)关于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区别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特性的方式,其差别为:

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对比参考食品的含量进行声称;

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五十)关于比较声称和含量声称的选择

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首先可以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的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五十一)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指对某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说明。同一产品可以同时对两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进行作用声称。

本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C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含有钙”、“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作用声称用语。

进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NRV的百分比。

(五十二)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使用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1条或多条作用声称用语。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作用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举例如下:

1.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可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2.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五十三)关于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声称

α-亚麻酸含量或者DHA、EPA总和符合标准附录C的声称条件时,可声称“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富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等;当α-亚麻酸含量符合声称条件时,可对其进行作用声称“α-亚麻酸是人体必需脂肪酸”。

六、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十四)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原则

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示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原则如下:1. 食品的营养素含量不稳定;2.包装面积小,不足以满足标示营养标签内容;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示营养标签:1.企业自愿选择标示营养标签;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五十五)关于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

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如生肉、生鱼、生鲜蛋、鲜豆、生蔬菜和水果等。

粮食籽粒,是指粮谷类食品的籽粒,属于初级农产品中未加工的生鲜产品,如玉米籽粒等。

但是,添加了盐等调味品的预包装食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咸鸭蛋、虾丸等。

(五十六)关于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

经切割、碾磨、粉碎等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它配料,未经精细加工明显改变营养组成的干制品类,且原料为单一来源的,如谷物和杂粮、干制水果、干制蔬菜、干制菌藻类等,也属于豁免的范围。

(五十七)关于包装饮用水和茶叶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

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茶叶(包括袋泡茶、花果茶等)也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五十八)关于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饮料酒

酒精度>0.5%vol的饮料酒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五十九)关于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此类豁免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食盐、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蜂蜜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料酒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六十)关于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标签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六十一)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根据“产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预包装食品”执行,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七、营养标签的格式

(六十二)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

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8种基本格式。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原则下,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者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六十三)关于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位置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字高不得大于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六十四)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

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按照本标准表1的顺序标示。当不标示某些营养成分时,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营养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随意调整营养素排列顺序。

(六十五)关于横排格式的营养标签

根据标签的形状,企业可以选用横排(水平)格式标示,将营养成分分为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营养成分可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列,也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

(六十六)关于文字格式的营养标签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标示营养信息,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阐释,但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名称、顺序和表达单位。

八、其他

(六十七)实施日期

营养标签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六十八)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并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