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下简称《协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生效。为实施《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引导公众守法,提升实施效果,兰州海关普法讲师团成员罗振就《办法》的修订背景、适用范围等为大家进行解读。

01

修订背景及目的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的双边贸易协定均规定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为确保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有效实施,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充分享受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红利,海关总署以规章形式对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予以规范。

 

02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将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协定》作为立法依据,适用于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同时,按照《办法》第十八条“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之规定,为今后签署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预留制度接口,规定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03

经核准出口商定义及条件

按照《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之规定,《办法》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定义,即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关于经核准出口商的条件,《办法》根据《协定》及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且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结合海关监管实践,以信用管理为基础,将经核准出口商限定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同时要求经核准出口商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04

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

为便利企业、指导企业正确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将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机关确定为申请人住所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人属地管理保持一致,同时需提交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出口原产货物情况、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的书面申请,以评估其掌握原产规则及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的情况。参照欧盟经核准出口商审核时限,《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05

强化事后监管,保障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制度稳步推进

《办法》强化对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开具的管理。明确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是: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协议,已完成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的信息交换。同时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

 

此外,为确保经核准出口商持续符合要求,《办法》规定将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限明确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若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办法》还规定,海关可以对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实施检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等行为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