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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海关1月出了哪些新政策?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文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文尼亚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1月12日起实施。

 

 

 
0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乌拉圭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乌拉圭海关规定申报,乌拉圭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乌拉圭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乌拉圭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Y)+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乌拉圭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本公告自2022年1月26日起实施。

 

 
08

海关总署2022年第7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1)。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见附件2)。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10

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

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24日实施。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

 

 
1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