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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备查!81号令来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系列新规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81号令来了!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一

 

编者按: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里摆放着各种各样的食用农产品,从蔬菜水果,到五谷杂粮,再到各种肉类、鱼类、蛋类等,这些都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和质量。

 

那么,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呢?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办法》第四十九条)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二、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办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希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环境。

81号令来了!带有泥沙的蔬菜水果是否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二

 

销售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一、哪些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可挑选的蔬菜水果带泥带沙不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国家对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主体责任,让我们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的健康秩序。

 

81号令来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三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作为销售者,您在采购食用农产品产品时是否知道应当索取哪些凭证?这些凭证不仅是采购的必要步骤,更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一、《办法》要求销售者

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01
 

· 进货凭证

      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02
 

·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

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03
 

· 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采购时的注意事项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办法》对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的要求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81号令来了!销售者销售、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这样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四

 

《办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
 
 
0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02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03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04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05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81号令来了!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需要这样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五

 

《办法》中对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要求

(一)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二)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01

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

02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03

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04

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05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06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0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1号令来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注意什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六

 

作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任务。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0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02

 
 

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

 

03

 

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04

 

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05

 

图片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6

 

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7

 

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08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有哪些义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

 

 

 
01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02

 
 

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03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04

 

配备食品安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