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2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7号)和《202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2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2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2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至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相关商品申请表见附件1、2、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9月1日开始接收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的粮食、食糖再分配申请材料,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7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商务部。棉花再分配申请材料由申请企业于9月1日至15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回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2022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3.202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附件1 | ||||
2022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 ||||
单位:吨 | ||||
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地址: | ||||
企业性质: □ 国有 □ 股份制 □ 民营 □ 外商投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方式: | ||||
申请配额品种名称:( ) | □2022年获得该品种年度配额者 □2022年未获得该品种年度配额者 | |||
申请配额种类、数量 及贸易方式 | □非国营贸易配额,其中 | □国营贸易配额,其中 | ||
(1)一般贸易 : | (1)一般贸易 : | |||
(2)加工贸易 : | (2)加工贸易: | |||
2021年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 加工原料名称: | 产品名称: | ||
该原料年加工能力: | 该产品年生产能力: | |||
该原料年实际用量: | 该产品年实际产量: | |||
以下由获得年度配额的企业填写(代理企业不得将代理其他企业完成的进口量计入本企业进口实绩) | ||||
2021年 | 2022年 | |||
非国营贸易配额 | 国营贸易配额 | 非国营贸易配额 | 国营贸易配额 | |
分配到的配额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
实际进口量(核销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
中期调整退回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
本企业已阅知《202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 ||||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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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申请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配额,或者国营贸易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 | ||||
3.企业根据申请的粮食配额品种,填写对应的“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包括:(1)对作为加工原料的粮食的年加工能力和实际用量。(2)对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产品的年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 | ||||
附件2
2022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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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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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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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2021年纳税额(万元): |
2021年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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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申请数量(吨,不区分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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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纺纱能力: 锭 |
2021年棉花用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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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环锭纺: 锭 |
其中,进口棉用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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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杯纺: 头 |
2021年纱线产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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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气涡流纺: 头 |
其中,棉纱产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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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 吨 |
# 纯棉纱产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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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棉制品出口金额: 万美元 |
2021年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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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营出口金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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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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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已阅知《202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郑重承诺:保证本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有据可查,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获得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并接受有关部门相应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说明:1.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 “纺纱能力”指折环锭纺产能,须填报本企业自有设备且2022年7月31日已投产使用的实际纺纱能力。转杯纺和喷气涡流纺分别按每头10锭和20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按每吨6.25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
3. 本表棉纱指以棉花为原料之一加工的纱线,纯棉纱指含棉量为100%的棉纱线。
4. 填报数据精确到个位。企业须保存与上述填报数据相一致的采购、销售发票和出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检查时,如无法完整提供,将视为虚假填报。
5. 2022年7月31日纺纱能力较最近一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产能现场核查及抽查有变化的,请保留相关凭据备查,并在“备注”栏说明。
附件3
202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数量单位: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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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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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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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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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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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配额名称: |
□ 2022年获得食糖关税配额者 |
□ 2022年未获得食糖关税配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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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关税配额种类、数量及贸易方式 |
□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
□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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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贸易: |
(1)一般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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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贸易: |
(2)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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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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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 |
年食糖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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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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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获得年度配额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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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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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营贸易配额 |
国营贸易配额 |
非国营贸易配额 |
国营贸易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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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到配额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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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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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口量(核销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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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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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调整退回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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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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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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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已阅知《202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在“申请关税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配额,或者国营贸易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