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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法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自订购食品准备销售之日起到正式销售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无需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后,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同时撤销备案。不同市场主体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和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备案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及目录。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表》、与变更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目录进行备案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备案。未及时注销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注销备案。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自动失效。
 
三、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和标签标识的完整性,不得对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进行拆分、分装或重新包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切实保证食品可追溯。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目前已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立即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收到备案材料的,应当核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内容是否齐备,并对文件资料及目录进行形式审查。相关内容及文件资料齐备、规范的,当场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备案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不发放备案证书。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系统的互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务必于2022年7月底前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完成有关备案系统信息数据与总局备案数据库对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督促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备案和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备案有关信息的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得再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5.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6.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7.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
8.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9.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0.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1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13.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4.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5.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6.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中变更事项的□中打√,仅需提交与变更项目有关的文件及目录。
7.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8.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9.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0.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3.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4.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5.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