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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方式: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发送至spcjsyjjlhb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纸质方式:收件人为市场监管总局北露园办公区食品抽检司,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为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1-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征求意见稿) 

          1-3.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1-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16日 

  •  

 

 
附件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 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可用于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抽查检测,并 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为发挥食品快检的食品安全 “筛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 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食品快检应有相应设施、专业人员和制度
(一)开展食品快检应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开展 食品快检的单位,应保障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 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

(二)食品快检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操作能力。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 1。

二、食品快检信息要真实客观和检测过程可追溯
(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品种和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姓名、 检测结果等信息。食品快检机构及操作人员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

 

(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 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 2。

三、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快检和核查处置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 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六)对食品快检不合格产品要妥善处置。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实验室检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确定,食品快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探索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和结果验证
(七)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 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
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 科学、准确。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见附件 3。


(八)积极探索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 4。

五、指导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工作
(九)指导开展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和食用 农产品,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

      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 和餐饮店等场所。
 
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2.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3.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
4.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 1-1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食品快检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第五条 采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被采样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

第六条 快检样品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 开展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 样品前处理应满足样品制样方法、部位、数量及贮存条件等要求。

 

第九条 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 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

第十条 通过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检出阳性的样品应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被采样单位(或摊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 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不得采用快检方

 

附件 1-2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销售者(被抽样单位或摊位信息)、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法等。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 LED 或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 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布。

第六条 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正。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

 

 

序号 样品名称 销售者 检测项目 1 检测结果 判定结论 2 采样时间 检测时间 检测方法 3
1 韭菜 ××超市 毒死蜱 阳性 不合格 ×月×日 10:50 ×月×日 11:30 试剂条检测
 
2
 
羊肉
 
××摊位
瘦肉精(盐酸
 
克伦特罗)
 
阴性
 
合格
 
×月×日 11:05
 
×月×日 11:30
 
快检仪检测
             

1. 检测项目名称应通俗易懂,俗称应备注学名。
2.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将复检结果公布。
3. 检测方法应标注为试剂条检测、快检仪检测等。
 
 
 
 
 

附件 1-3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 产品评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是指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食品快检方法的食品快检产品开展的符合性评 价。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检科院”)组织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工作。

第四条 检科院根据市场监管需求,制定食品快检产品评价计划和组织方案,委托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具体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工作。

第五条 食品快检产品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 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选定评价机构
 
第六条 检科院组织遴选评价机构,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向检科院申请。
第七条 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市场监管系统重点实验室,且具有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证书;
(二)配备与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及设施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具备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 添加物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
(四)从事食品快检方法研制、使用、验证或评价活动 五年以上;
(五)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 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检科院提出食品快检产品评价书面申请。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代理企业申请产品评价应取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同意。如发现假冒和贴牌产品,应终止评价。

第九条 申请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的,应向检科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中文标签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检科院组织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
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申请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根据所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项目、评价程序等 内容。检科院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聘请不少于 1/3 人数的非本单位专家参与,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关键实验环节应进行全程录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 食品快检产品评价采取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 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评价意见报送检科院。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数据和意见负 责。
 
第十六条 检科院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将予以通报,取消评价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和追究责任。

 

附件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要求

1 评价指标
1.1 灵敏度
1.2 特异性
1.3 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
2 盲样要求
2.1 可使用有证食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作为盲样,也可以是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统计学要求且经过参比方法定 值的实际样品或基质加标样品。
2.2 自行制备的盲样, 其均匀性和稳定性计算参照
CNAS-CL0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
2.3 盲样基质应根据食品快检方法的应用需要,覆盖相应的样品基质。
2.4 盲样应随机编号,并随机派发给 2 个评价人员进行独立测试。
3 评价方法
对禁用物质或者无残留限量的物质,检出限设置(最低检出水平)应尽量小于或者等于参比方法的检出限;对存在国家标准限值规定的物质,应尽量接近(小于或等于)限值。 所有参数需要在不同种类或者类型的食品中测定的实际结为方法最大假阳性率的结果。

3.3.1 应首先对实际阳性样品(指经参比方法检测超过 国家限量标准要求的样品)进行测试,不少于 2 份。当实际阳性样品的检测结果出现阴性时,不再进行后续实验。

3.3.2 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盲样浓度水平包括空白样 品、检出限的 1 倍浓度水平。原则上,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 50 份。空白样品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检出限 1 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3 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空白样品、标准 限量要求的 0.5 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 50 份;标准限量要求 1 倍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 50 份,用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4 在不同检测对象中具有不同的标准限量要求时, 应按不同检测对象的典型基质样品评价快检产品的假阴性 率与假阳性率。

3.3.5 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计算公式如下:
假阴性率(%)=阳性样品的阴性结果数×100/阳性样品总数。
假阳性率(%)=阴性样品的阳性结果数×100/阴性样品总

 

附件 1-4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将食品快检结果通过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 程。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 10 家。
 
第四条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场所环 境、设备设施、人员及技术能力;
(四)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复检机构。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验证报告。
 
第六条 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时,对于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要组织参加验证,对于同一品种同一项目食品快检结果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样品进行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产品,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还可以组织开展盲样验 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 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 检出限的 3 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 3 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使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 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 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 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三)对于存在不可避免的交叉反应,比对结果难以判定时,可视为可疑,但应报告比对实验情况。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验证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和责任追究。

附件2
《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反馈表
序号 章条编号 修改建议 理由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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