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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率先批准!

     
    商务部国际司司长余本林3月22日在商务部举办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二次线上专题培训班上表示,中国已完成RCEP的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泰国也已批准协定。RCEP所有成员国均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批准协定,推动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目前协定中涉及中方的701条约束性义务,已有613条完成实施准备,占全部义务的87%。



本协定缔约方:
 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 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 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

 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 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 发展,推进经济合作;

 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

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 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 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 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 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 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 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

 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 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 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 区域和全球供应链;

 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 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 管的权利;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以及 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 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 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 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 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 1A 所含《关 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 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四)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五)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六)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 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1-2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 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 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 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 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 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 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 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 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 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 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 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 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 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 (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 合委员会; (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
(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 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 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
(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 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 格;
(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 《WTO协定》附件 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
(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 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 谅解》; (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 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三条 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
(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 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 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
(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 和便利化; (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 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 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
(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 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 便利化和自由化。